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和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
2.制定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
3.研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问题;
4.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毕业生就业、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及招生等问题;
5.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问题;
6.制定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案,研究经费使用和教学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7.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8.除院总支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学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外的其它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院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总支成员、支部书记、院行政、教学、科研秘书、教研室主任、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总支书记主持。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院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提出,并商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会议议题由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正式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应暂缓做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由院长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院教代会审议,最后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年度工作计划,由院长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如津贴发放、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事项,应在征求院分工会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凡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总支书记、院长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的院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