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团队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科竞赛经费的激励效益,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30号),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科竞赛经费管理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原则,重点资助精品赛事。
第三条 教务处每年对上一年度给予资助的全校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学科竞赛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学科竞赛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等。
考评系数K=
1.A等:K≥1.5,或在对应的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2.B等:0.5≤K<1.5。
3.C等:K<0.5。
获得1个国家级二等奖视同1.5个省级一等奖(不与省级奖项重复计算);获得3个省级二等奖视同1个省级一等奖。
第五条 经费资助
(一)学校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类资助。
1.评价结果为A等的,资助经费在现有标准上增加30%;成绩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可酌情上浮。
2.评价结果为B等的,按现有标准进行资助。
3.评价结果为C等的,资助经费在现有标准上减少30%。如连续三届考核评价结果为C等的,原则上暂停资助该学科竞赛。
(二)湖南省普通高校师范生技能大赛等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多专业联合参赛的大型学科竞赛,按1个省级一等奖5000元的标准奖励获奖学生所在学院,作为学院下一年度该项竞赛的运行经费。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科竞赛考核评价结果不理想的,由承办部门向教务处出具书面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酌情调整竞赛经费资助额度。
第六条 本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