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在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须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自主制(修)订,应在分管教学校领导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可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申报新专业前,应制订出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以及社会对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校党委会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教学单位;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指导性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国内外知名学者、行业企业专家、教师、在校生或历届毕业生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认真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对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跨单位课程的拟订,由专业所在教学单位主持,相关教学单位参与;
(四)各教学单位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送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专家初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校党委会通过后印发。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要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执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监管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学校在教务系统或网页公布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单位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以便新生了解专业课程体系结构,根据自身情况,编制学习计划。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 课程编排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第十二周至第十三周,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对各专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核对准确无误后,教学单位制定各专业下学期《教学计划学期运行表》,打印一式两份,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留存教学单位;
(二)每学期第十四周至第十八周,由教务处组织编排下学期课表;
(三)每学期第十九周,教务处组织校对下学期课表,核准无误后,开放教务系统中的课表查询权限,由各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师生查看;
(四)每学期第二十周至下学期开学前,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下学期《衡阳师范学院课程学期教学进度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十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修订)》(校教字[2017]4号)认定。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或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框架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须在发生变动学期的前一学期第十二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由专业负责人填写《衡阳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教学单位研讨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同时一份交教学单位保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二)跨单位开设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变动,须双方事先沟通同意并签字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如有异议,由教务处组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将按《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校教字[2018]9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及实施办法(试行)》(院教字[2008]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