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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编辑:数学与统计学院   发表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衡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等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依据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非特殊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擅离岗位或者提前下课(时间在10分钟以内);

2.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调课、停课2学时以下(含2学时);

3.未能按规定时间做好教学准备和保障工作(如按时开教室、实验室门,按时通知教师和学生等),致使上课、实践或考试不能按时进行;

4.未按学期教学进度表完成授课任务;

5.出错考题或制卷准备不足,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组织考试、监考不负责任,影响考试秩序;

6.考试或补考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成绩且拖延三天以上(含三天);

7.教学实践场地管理不善(如忘关电闸发生漏电等),造成5000元以下(含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

8.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元以下(含5000元);

9.上课(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或利用通讯工具发送信息;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上课而影响教师形象;上课吸烟等;

10.存在少量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学生考试成绩;

11.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对违纪学生进行庇护;

1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3.其他相当情形。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或漏(错)排应开设课程;

2.教师无故旷课1学时以上(含1学时)4学时以下(含4学时)(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论处);

3.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4.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课、调课、停课3学时以上(含3学时)8学时以下(含8学时)。在实习或实践过程中,擅自离岗半天以上一天以下(含一天);

5.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6.管理工作疏漏(如课堂安排冲突等)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影响的;

7.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

8.考试前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试题泄漏;

9.工作失误导致试卷遗失;

10.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以及其它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11.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12.教学实践场地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13.教学组织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14.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

15.其他相当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教师无故旷课5学时以上(含5学时),在实习或实践过程中私自离岗一天以上;

4.监考教师无故缺席监考,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30分钟以上按缺席监考论处);

6.对实习、实践教学或外出考察,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其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7.有意给学生或其它人员泄漏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组织或协同作弊;

8.在省级或国家级考试中,工作疏漏,导致试卷遗失或其它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

9.教学实践场地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

10.教学组织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10000元以上;

11.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12.其他相当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检查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讨论、研究并签署意见报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进行核查与认定。相关部门的教学管理事故,其部门负责人向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提交书面检查材料,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进行核查与认定。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监察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认定,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级、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监察处、人事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单位认定,认定意见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

1.凡发生教学事故,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对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2.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本人绩效工资1000元;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3000元,推迟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年;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本人绩效工资5000元,推迟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年;对相关部门发生的教学管理事故,扣发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相应等级绩效工资。

3.对于坚持错误,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位或取消任教资格。

第八条 若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之日起10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者,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九条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按相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条例》(衡师院办发[2001]37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衡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二级学院党政正职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机构,贯彻学校办学理念,行使学校教学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全校教学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构,负责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制度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工作评估;负责监督检查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主体,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制定并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文件,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质量监控,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保障教学秩序。

第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和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等重大教学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咨询和调研。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安排教学任务的依据。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各专业必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制订编写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者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条 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独立讲授课程的能力及水平。

第十一条 来校兼职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兼职的行业、企业外聘教师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所有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四章 主要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上课前应领会教学大纲精神,明确教学目的,认真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写好教案,备好课。

(二)课堂上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讲授应做到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教书育人,注重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三)上课应讲普通话,原则上要以站姿授课,要关爱学生,关注学生学习情况,组织好教学活动,维持好课堂教学秩序。

(四)教师课后应进行教学反思,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对学生的辅导答疑和课外学习指导。

(五)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课程设计、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等。

(一)实验教学

1.实验课应从实验技能和应用能力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

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明确目的,培养学生对实验的观察、分析能力,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2.实验教学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的实验任务和要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进行实验教学,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并确保实验课的开出率。

3.做好实验前准备、实验过程指导和实验报告评阅等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实验教学效果和实验安全。

(二)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的选题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现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一般经过下达任务书、查阅资料、确定设计方案、完成设计等过程。考核严格,学生成绩评定客观、全面。课程设计成绩单独计分。

(三)实习

1.各学院按照学校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制定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2.广泛动员,开展安全教育,安排好实习过程,做好实习指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进行实习总结,评定实习成绩,并按相关要求将相关实习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3.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建设一批能满足专业需要、相对稳定、优质的实习基地。

(四)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依据学校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一般要经过选题、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过程。

2.根据学生的研究能力等具体情况,分类指导。通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以答辩方式,由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确定。

(五)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要与专业特色相结合,整个实践过程应有周密的安排。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进行评定考核。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所得学分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难易度(难度适当)、区分度(学生水平的区分程度)。

(三)考试课程应拟制题型、难度相当的AB两卷,经系(部)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选用。

(四)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组织考试,考试前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五)试卷评阅工作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采取密封和集体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评阅,并安排专人复查,不得随意变更评分标准。

(六)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按照程序申请复查。

(七)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命题、成绩分布等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通过对试卷和考试情况的分析,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提出教改意见。所有试卷等考试材料交二级学院保存。

第五章 教学研究

第十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形成丰富多

样的教学研究成果并加以推广和运用。

第十七条 以各级各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为抓手,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学校每年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组织教师围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教学运行与管理出现的具体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讨活动。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对优秀教学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教材选用和编写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

(一)教材选用应遵循选优、适用、选新和统一原则。

(二)二级学院对教材的选用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讨论,确定各门课程的教材选用计划,严格把好教材质量关,确保高质量的教材进课堂。

(三)教材选用计划须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学校教材采购实行统一招标供应制,禁止任何单位、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私自将教材、自编讲义、影印资料带入课堂售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教材编写

(一)鼓励教师编写高水平教材。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重点教材、规划教材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建设适应时代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具有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高质量、高水平教材,逐步建立起具有学校特色的教材建设体系。

(三)教材编写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编写大纲要以教学计划、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经学院讨论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编写完成后,将样书交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宏观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评价原则: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二)评价目的:通过评价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教学工作评价的范围包括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系(部)、实验室工作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有: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学大纲制订情况;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秩序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效果,科研水平等。

第二十四条 系(部)工作评价的范围包括人员队伍状况;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各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教学环节管理;教师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教学改革的成果;科研水平等。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建立一系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验教学工作评价、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第八章 教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教学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模式,共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组织对师生进行网络化管理与教学信息技术培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教务管理系统,指导师生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完成学生选课、评价及成绩录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依托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改革,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相关教学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务管理系统中教学计划录入,教学任务下达,网上排课、选课,师生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第九章 教学档案

第三十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一条 教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归档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都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学校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衡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院教字[2005]12号)废止。

















联系地址:衡阳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电话:0734-8484934 EMAIL: maths@hynu.edu.cn